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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交公司被判赔偿

2010-02-26 09:25:17 来源:


公交公司被判赔偿

因公交车突然开门,将人摔出致七级伤残,乘客范女士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(集团)有限公司专线客运分公司(下称公交公司)告上法庭,索赔近50万元。上午,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公交公司被判赔偿范女士残疾赔偿金、医疗费、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总计20余万元。

  据范女士称,2007年5月12日晚,她乘坐731路公交车时,由于车上乘客较多,只能挤在车前门处。当车辆驶至高井站时,在司售人员没有报站、提醒、疏导乘客的情况下,车辆前门突然打开,将她摔出车外。

  事发后,范女士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,经诊断为“右股骨颈骨折”,后进行了右人工全髋置换手术。经司法鉴定,范女士构成七级伤残。事后,公交公司承担了范女士在治疗期间的大部分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。但由于此次事故给范女士造成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,因此范女士诉至法院,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50万元,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公交公司承认范女士摔伤一事,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。公交公司同时认为,范女士在乘车过程中,由于其自身站立不稳从而造成损害,其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保险公司则表示,范女士系乘车人,不适用交强险的相关规定。而且该案系客运合同纠纷,因此不同意理赔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范女士在乘坐731路公交车过程中,因车门打开造成人身损害,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公交公司未能证明范女士存在故意、重大过失的情况,不能免责。法院同时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意见,认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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